(2015)南执字第00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惠兰与张俊、陶征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兰,张俊,陶征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兰,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张俊,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陶征炳,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俊、陶征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俊、陶征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陶征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征炳在中国农业银行利民路支行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