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欧阳秀雅与杨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秀雅,杨川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767号原告欧阳秀雅。被告杨川。本院受理的原告欧阳秀雅诉被告杨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秀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秀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秀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欧阳秀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