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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桂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301号之一被执行人:朱桂友,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市和县,公民身份号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朱桂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因被执行人朱桂友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朱桂友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朱桂友(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4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