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秦洪飞与李旭恒、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洪飞,李旭恒,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洪飞,男,汉族,1939年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秦铁军,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旭恒,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鸿翼,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秦洪飞因与被申请人李旭恒、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秦洪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秦洪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洪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