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博爱县柏山加油站与刘小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柏山加油站,刘小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55号原告博爱县柏山加油站。法定代理人郭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许小董,男,1973年2月1日出生。被告刘小二,又名刘二,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柏山加油站与被告刘小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仝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