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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彭智润与何昌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智润,何昌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彭智润,被执行人:何昌恒,本院在执行彭智润申请执行何昌恒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被执行人何昌恒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六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