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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77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农民。2005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为了办理银行的信用卡的业务,通过他人购买了一本署有其名字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家和园11幢1单元3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12198327)。2015年3月13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83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内,以该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后在申请过程中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该证疑似为假证。经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该杨某甲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12198327)系假证。2015年3月13日,杨某甲在该银行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涉案房屋所有权证(1本)。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乙、厉钐、陈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房屋所有权证照片,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证明,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光盘,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二、扣押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