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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侯春生与李开先、方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春生,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李开先,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侯春生,男,生于1963年1月,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被执行人李开先,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方慧,女,生于1987年2月,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侯春生与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李开先、方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94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开先的个人存款943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开先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