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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29日,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因被告姓名提供错误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