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法定代表人:尹显定。委托代理人:张玉泉,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祥容,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该公司客户部主管。被告:柏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30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柏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田 浩人民陪审员 周雪娅人民陪审员 崔瑞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婷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