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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志达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达,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达被执行人李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达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王宏来执行员  徐文甫二○一五年七月十六书记员  李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