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77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被告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