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邓本深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本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64号罪犯邓本深,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本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邓本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本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缴纳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本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本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