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果与被告刘宝冰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果,刘宝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英果,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9日,住镇平县石佛寺镇马洼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5********。被告:刘宝冰,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23日,住镇平县石佛寺镇马洼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5********。委托代理人:康晓东,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李英果与被告刘宝冰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英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小燕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