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上虞市阳光粮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上虞市阳光粮油有限公司,胡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楼。负责人牛南浩,总经理。被执行人上虞市阳光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解放街116号。法定代表人胡阿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胡阿明,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浙绍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阳光粮油有限公司、胡阿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