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方刚、黄正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饮酒后驾驶川XXX**号小型轿车,行至南部县北环路900米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卡整治酒驾时挡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汤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01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到案情况说明,综合材料,醒酒记录,强制措施证明,酒精呼吸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龙潭派出所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人汤某的身份信息材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汤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每百毫升乙醇含量已达107.01毫克,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惩处。同时被告人汤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可折抵罚金)。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