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申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崔建平与唐琪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申字第00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建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琪铭。再审申请人崔建平与被申请人唐琪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2)武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崔建平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常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建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常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因此,该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崔建平及其母亲夏来娣向本院申请再审,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其申请再审的时间应当至2014年1月10日届满。由于崔建平及其母亲夏来娣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崔建平及其母亲夏来娣的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崔建平的再审申请后,崔建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建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