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继东与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东,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刘继东,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68458-2,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风华,系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