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被告:许某。原告林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忠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立明、被告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左右即举行小订婚仪式,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自双方同居以来,起初双方夫妻关系尚可,不久即因性格脾气不合,无共同语言等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原告怀孕,医院检查需要结婚证,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怀孕4个月左右即2014年5月间,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还欲从厨房拿菜刀砍原告,将原告从楼梯推下致流产。原告母亲赶到后,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另外,被告不思劳作,不孝敬长辈,甚至辱骂殴打其父,被告父母教育、劝解,被告均置之不理。2014年5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许某答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虽系媒人介绍认识,但夫妻感情很好。双方共同生活后不久,原告也怀孕了,并且双方也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在于原告嫌被告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被告打工收入不高。另外,被告父亲遭车祸致残,整个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双方能够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经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双方时有为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J330382-2014-001888号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刘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