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蒲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蒲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玉宏,系陕西省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原告蒲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2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于2006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郑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感情一般。郑某某脾气暴躁,双方为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被告郑某某动不动就殴打原告,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2009年9月,郑某某在郑州打工期间参与赌博,将所有工资输掉,后来,双方又为郑某某打牌赌博的事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原告蒲某某去广东打工,此后与被告郑某某一直分居,不来往,在这几年外地打工生活,原告蒲某某身心都受到了很大创伤。现在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蒲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蒲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蒲某某的基本情况。2、被告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被告郑某某的基本情况。3、婚生子郑某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婚生郑某的基本情况。4、结婚证原件,欲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真实合法的情况。以上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2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于2006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郑鑫,随原告蒲某某一起生活,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郑某某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条件。原告蒲某某经人介绍同被告郑某某谈婚,后两人依法登记结婚,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生育儿子郑某,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原告并未举出充足证据支持其诉求,故原告蒲某某诉请离婚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蒲某某与郑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蒲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俊杰人民陪审员 :余永杰人民陪审员 :秦建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荣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