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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万翠霞诈骗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桂花,龙忠兴,万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斯桂花,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龙忠兴,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翠霞,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万翠霞诈骗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斯桂花申请被执行人给付48406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万翠霞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也无固定收入,被执行人万翠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斯桂花、龙忠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07)莫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代理审判员  赵建章代理审判员  周永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