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贺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姚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贺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灵峰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甘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映辉。申请执行人贺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姚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映辉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映辉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