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336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