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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富阳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式迈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式迈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44号原告富阳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美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巍峰。被告上海式迈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琼。本院受理原告富阳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式迈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大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