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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恢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玉玺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赵建志办理房产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恢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董玉玺,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平安村7组。被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赵建志,男,56岁,汉族,户口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玉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赵建志办理房产证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赵建志因病死亡,申请人董玉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行初字第24号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东行初字第24-1号行政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