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恢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玉玺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赵建志办理房产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恢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董玉玺,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平安村7组。被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赵建志,男,56岁,汉族,户口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玉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赵建志办理房产证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赵建志因病死亡,申请人董玉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行初字第24号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东行初字第24-1号行政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