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萍与马某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萍,马某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张某萍,女,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沁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姚云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云,男,1978年3月6日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张某萍与被告马某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姚云霞、被告马某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后举行了婚礼,并于2001年1月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2年5月20日生育儿子马某某,现就读于沁水县张村中学。婚后初始,原、被告感情一般,日子还算凑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酗酒、赌博等种种恶习日渐显现,尤其是酒后经常无理取闹,双方之间冲突不断。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原告再三忍让,因被告无固定工作,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借贷购买车辆让被告用于经营,但被告的收入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自己挥霍,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并偷偷在外赌博且隐瞒输了巨额款项等事实,甚至以原告身份办理信用卡并透支用于个人享乐。原告多次好言相劝,被告屡屡保证一定会痛改前非、改掉不良嗜好,原告也不想让未成年的儿子过早失去家庭,还是委曲求全希望被告履行承诺,但事与愿违,特别是近两年来,被告不用心经营车辆,所得收入连司机工资及自己的生活都无法保障,更谈不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欠下巨额赌债,原告经常接到各种骚扰、恐吓电话,债权人经常深更半夜派人上门向原告逼债,原告及孩子的生活起居已经受到严重影响。原告的工资卡也因为被告擅自为他人担保而被法院冻结,致使原告与孩子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然而被告却丝毫不感到愧疚,反而借酒疯对原告予以辱骂,甚至经常以杀死原告相威胁,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婚后债务共同承担(被告的赌债等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2、如果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如果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9月相识,2001年2月1日登记结婚,农历2001年11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5月20日生育儿子马某某,现就读于沁水县张村中学初一年级。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自2015年元旦起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共同债权有:王庆生297000元、亢明亮22000元。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原告名下有:张文龙3000元、张蕾蕾5000元、柴二永5000元、柴秋永5000元、泽城哥30000元、刘虎龙9000元、曹拴红15000元、张文元4000元、李军鹏2000元、张文生5000元、李海兵6000元、张雪花27000元、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款1513.24元、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村分社贷款300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款50000元、建行沁水支行住房公积金贷款131521.66元。被告名下有:柴二永110000元、安小龙3000元、陈院龙30000元、马拥军10000元、赵XX20000元、张杰10000元、张军军2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15800元、马鹏军20000元、马柱柱10000元、魏成伟56000元。诉讼期间,原、被告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1、双方自愿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共同财产房屋归原告所有(以后归孩子所有),两辆车归被告所有,车上一切债务由被告偿还;4、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债务清单,各自负责清偿自己清单中的债务。后原告对协议中部分财产、债务处理又提出异议。另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被诊断为右下肢急性动脉栓塞症、右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入住山西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同年4月15日好转出院。2014年11月17日,被告再次因右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入住山西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同年12月15日出院。被告出院后需继续服用药物治疗,月支出1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证,户口本,被告住院手续,欠条,核定贷款通知单,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贷款证,离婚协议书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庭审中原告提供购房协议1份、收据2支、领款条2支,并陈述2013年12月17日原、被告以张联富的名义购买北坛林场职工住宅楼一套(已交付部分购房款,房子至今尚未建成),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及陈述均无异议。庭审中原告主张婚后共同财产还有两辆车,并提供其中一辆车的购车协议。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并提供另一辆车的换车协议;原告无异议。但双方均无法提供该两辆车的手续,且双方共同认可两辆车均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已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所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因尚未建成且可能涉及案外人的权利,本案中不予处理;车辆因均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双方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中亦不予处理。原、被告婚后共同债权由双方各半享有,共同债务原则上均等承担,综合考虑双方名下债务的数额、双方协议中对债务的处理以及被告的病情和被告每月需支出药费、抚养费的数额等因素,本院酌定原、被告各人名下的债务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经调解,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萍与被告马某云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马某某随原告张某萍生活,被告马某云每月向原告张某萍支付抚养费1000元,从2015年8月份开始支付至儿子马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2月底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三、原、被告婚后共同债权(王庆生297000元、亢明亮22000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四、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原告名下的债务(张文龙3000元、张蕾蕾5000元、柴二永5000元、柴秋永5000元、泽城哥30000元、刘虎龙9000元、曹拴红15000元、张文元4000元、李军鹏2000元、张文生5000元、李海兵6000元、张雪花27000元、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款1513.24元、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村分社贷款300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款50000元、建行沁水支行住房公积金贷款131521.66元)由原告承担;被告名下的债务(柴二永110000元、安小龙3000元、陈院龙30000元、马拥军10000元、赵XX20000元、张杰10000元、张军军2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15800元、马鹏军20000元、马柱柱10000元、魏成伟5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晋晋代理审判员 潘丽帆人民陪审员 崔 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浩男附本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