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林苏珍与妙滋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苏珍,妙滋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651号原告林苏珍。委托代理人高天野,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妙滋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常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苏珍与被告妙滋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7.5元,由原告林苏珍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