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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安春明与王永军、卢国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春明,王永军,卢国山,祝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079-2号原告安春明。被告王永军。被告卢国山。被告祝洪亮。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3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安春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J80**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