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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权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华隆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权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永嘉县华隆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499号原告:温州市权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木西西。委托代理人:徐志晗,张慧,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华隆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权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嘉县华隆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嘉县华隆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权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嘉县华隆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47元,减半收取1873.5元,由原告温州市权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