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与黄天柱、黄汤铁、刘文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黄天柱,黄汤铁,刘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1-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诗山街草铺尾,组织机构代码:59786514-5。代表人王瑞强,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傅德培、傅艺冰,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黄天柱,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汤铁,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文锋,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天柱、黄汤铁、刘文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4元、执行费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天柱、黄汤铁、刘文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黄天柱名下有闽C273**号及被执行人刘文锋名下有闽CD22**号汽车可以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721号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3月4日前往泉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被执行人黄天柱名下的闽C273**号汽车的查封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刘文锋另有执行案件,其名下车辆已于2015年3月4日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719号执行案裁定查封,且均无法查明上述车辆行踪故无法实施扣押。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