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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告吴绪兴与叶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兴,叶晓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吴绪兴,男,汉族。被告叶晓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绪兴诉被告叶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绪兴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绪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绪兴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玉莹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