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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时宇航,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宇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乙。原告与被告因恋爱时间较短,双方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被告不务正业,并且由赌博恶习,对原告也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女儿出生后也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被告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由于被告没有工作且赌博,导致身背赌债,对原告及婚生女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原告及原告家人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屡教不改。2013年4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各半承担,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孟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孟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王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经过了一定的了解才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和纽带,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仅以被告无责任心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年纪尚轻,双方生育的子女尚某,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和爱情观,多从家庭的发展和小孩的成长角度考虑,互相体谅,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