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巧连与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连,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淇滨行初字第86号原告张巧连,女,195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继民,该局局长。原告张巧连诉被告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巧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巧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巧连负担。审判员 武文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