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乔改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91号罪犯乔改花,又名真真,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改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于2013年8月2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乔改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乔改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我国于1995年将“全能神”定为邪教组织并予以取缔后,被告人乔改花仍继续修炼,并在该组织中担任“全能神”巩义小区讲道员职务。2012年12月7日凌晨,樊开宏伙同乔改花等人在巩义市货场路手拖厂家属楼9号楼1单元5楼西户商议后,定于2012年12月7日上午7时至9时在巩义市宋陵公园进行公开传教活动。当天上午,巩义市数百名“全能神”邪教信徒在接到各自教会带领的通知后,陆续赶到宋陵公园,并在宋陵文化广场进行了大规模的“全能神”聚会传教活动。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改花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表扬1次,2014年9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某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乔改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改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