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继海与张春华、张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海,张春华,张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161-1号原告刘继海。被告张春华。被告张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海诉被告张春华、张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春华驾驶的鲁VB****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本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刘继海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扣押被告张春华驾驶的鲁VB****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