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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艳锋与刘师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艳锋,刘师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83号原告:曾艳锋,男,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刘师鸿,男,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艳锋诉被告刘师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艳锋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艳锋的撤诉申请是在宣判前提出,且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艳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曾艳锋负担。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