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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72号原告:刘某,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王某,女,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名下的鲁NXG2**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名下的鲁NXG2**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