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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兰英与被执行人郑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兰英,郑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林兰英,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郑广平,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林兰英与被执行人郑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兰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兰英与被执行人郑广平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兰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