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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骆国栋,武邑县建设路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冠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