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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亚玲与刘华英、刘幼阶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杨亚玲。被告刘华英。法定代理人刘幼阶,系被告刘华英的父亲。被告刘幼阶。被告孝感市公安局。住所地:孝感市环城路。法定代表人郑香元,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玲与被告刘华英、刘幼阶、孝感市公安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杨亚玲负担。审判员肖应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聂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