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旗与被执行人张国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旗,张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6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旗。被执行人张国荣。申请执行人陈建旗与被执行人张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3月31日、2015年7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的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船舶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