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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贞,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贞,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刘富,住承德市。申请执行人于桂贞与被执行人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调解书。刘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桂贞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2.432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