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广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荣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广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荣卫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076号原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被告厦门广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61号锦绣广场501室。法定代表人于舰翔,经理。被告黄荣卫,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都市绿洲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荣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