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5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陶春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198号罪犯陶春辉,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枞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霍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春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五万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六刑终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罚金3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陶春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陶春辉于2015年7月3日因违规行为受到扣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曹祥俊在其减刑案件审理期间,不能认真遵守监规,破坏监狱管理改造秩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撤回(2015)皖白监局字第1524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