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尹富兹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富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35号罪犯尹富兹,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富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富兹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7月21日因脱离三互小组擅自行动扣3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富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