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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余养凯与将乐县功华家具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养凯,将乐县功华家具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684号原告余养凯,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将乐县功华家具城,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新将北路12号,字号:350428600424886。经营者陈功华,男,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养凯与被告将乐县功华家具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养凯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养凯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养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余养凯负担。审判员  罗成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