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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徐志全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全,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全,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西城镇兴胜村10组。被执行人王峰,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朝阳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全与被执行人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志全于2015年3月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峰给付购车款69332.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徐志全与王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此款于30日内全部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