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兰芳与徐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兰芳,徐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徐兰芳。被执行人徐卫兵。本院在执行徐兰芳与被告徐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蒋民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