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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建凤与被执行人福建丽家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建凤,福建丽家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凤,女,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福建丽家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小桥镇。法定代表人江明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建凤与被执行人福建丽家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丽家竹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1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