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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湖泉与崔海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湖泉,崔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34号申请人程湖泉,又名程小虎,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海龙,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湖泉与被执行人崔海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绛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崔海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绛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