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湖泉与崔海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湖泉,崔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34号申请人程湖泉,又名程小虎,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海龙,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湖泉与被执行人崔海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绛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崔海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绛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梦琪 来源:百度“”